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二五號
原告 張劉香
甲○○丙○○丁○○乙○○共同被告戊○○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靜秋
法官許金樹法官陳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