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62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
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6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200元,尚應補繳40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