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九日所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僅請求被告返還其所提出之買賣契約中坐落雲林縣斗六市○○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斗六市○○路○○號房屋1棟,而非買賣契約書內全部之不動產,本院卻以買賣契約書所附清冊全部之不動產交易價值600萬元作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基準,自屬有誤。
三、爰依上開規定,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