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04.27│96.06.0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3523號│96年度毒偵字第3523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385號│96年度訴字第1385號││實│││││審├──────┼──────────┼──────────┤││判決日期│96.09.17│96.09.17│├─┼──────┼──────────┼──────────┤││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1385號│96年度訴字第138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10.08│96.10.08│├─┴──────┼──────────┼──────────┤││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6年度執字第5770號│96年度執字第5770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04.04│96.04.0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3740號│96年度毒偵字第5197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1358號│97年度上訴字第111號││實│││││審├──────┼──────────┼──────────┤││判決日期│96.10.12│97.02.14│├─┼──────┼──────────┼──────────┤││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1358號│97年度上訴字第11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10.29│97.03.10│├─┴──────┼──────────┼──────────┤││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6年度執字第6380號│97年度執字第25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