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感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感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感聲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處分人甲○○
(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聲請案號: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岩技所教字第0961100361號函),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按感訓處分期間為1年以上3年以下,但執行滿1年,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處分人甲○○,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感裁字第2號裁定,宣告交付感訓處分,再經本院以94年度感抗字第8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並於民國94年4月13日移送執行,有卷附本院裁定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治安法庭執行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處分人已執行滿1年,符合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要件,經 陳奉 法務部96年8月8日法矯字第0960026763號函核准在案,檢附相關文件影本,聲請裁定准予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等情,本院審核各該文件,認無不合,自應依法裁定受處分人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
據上論斷,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但書、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