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如附表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聲請人之聲請,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是以本案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另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及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決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減為有期徒刑3月、4月,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經本院減為有期徒刑5月、6月,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之規定,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參照96年6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庭長會議就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法律問題之決議)。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2年6月28日│自91年12月25日起││年月日││至92年12月23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2年度偵字第5268號│93年度毒偵緝字第4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2年度易字第1061號│93年度訴字第297號││實├────────┼──────────────┼───────────────┤│審│判決日期│93.01.30│93.04.21│├─┼────────┼──────────────┼───────────────┤│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92年度易字第1061號│93年度訴字第29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03.01│93.05.13│├─┴────────┼──────────────┼───────────────┤│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彰化地檢93年度執字第769號│彰化地檢93年度執字第1524號││├──────────────┴───────────────┤││編號1、2號係數罪併罰│└──────────┴──────────────────────────────┘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自93年4月24日起│自92年12月26日起││年月日│至同年5月1日止│至93年6月10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毒偵字第1153號│93年度偵字第37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921號│93年度上易字第708號││實├────────┼──────────────┼───────────────┤│審│判決日期│93.08.12│93.08.31│├─┼────────┼──────────────┼───────────────┤│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3年度訴字第921號│93年度上易字第70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08.30│93.08.31│├─┴────────┼──────────────┼───────────────┤│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彰化地檢93年度執字第2744號│彰化地檢93年度執字第2957號││├──────────────┴───────────────┤││編號3、4號係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