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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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93年11月5日起至93年12月12日止犯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456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425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及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