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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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廷勛 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予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次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查本件受刑人張廷勛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從而本件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應視為已依上開減刑條例規定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2「視為減刑後之宣判」欄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2之罪視為減刑後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保安處分│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82.03.14後至83.01.05│82年5月間起至│82.9月某日至82.09.12││年月日││83.01.05│83.1月初至83.01.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2年度偵字第20558號│82年度偵字第16601號│82年度偵字第1660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3年上易字第685號│82年訴字第4172號│85年上訴字第2830號││實├──────┼──────────┼──────────┼──────────┤│審│判決日期│83.05.11│83.05.19│84.01.17│├─┼──────┼──────────┼──────────┼──────────┤│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3年上易字第685號│82年訴字第4172號│83年上訴字第283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3.05.11│83.08.15│84.01.17│├─┴──────┼──────────┼──────────┼──────────┤│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之1條第2項第4款│項│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2項│第2條第2項│不符減刑││條例││││├────────┼──────────┼──────────┼──────────┤│備註│臺中地檢84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84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84年度執更字│││第1193號(編號1至編│第1193號(編號1至編│第1193號(編號1至編│││號3數罪併罰)│號3數罪併罰)│號3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