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再易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120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乙○○等三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三二七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五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一千五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黃騰耀法官藍文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顧倪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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