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68號聲請人甲○○
號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三、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分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被告行為時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張明松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