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31號聲請人 劉明才
劉明吉
劉明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秉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並提出相對人蘇秉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