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49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伍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95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於該訴訟支出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5,947元,爰確定相對人應賠償予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謝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