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協商成立證明文件資料,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以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與證據。
二、聲請人所提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請按實際支出情況詳細填寫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法定格式之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應說明)。
四、聲請意旨所載支出項目中關於房租、水電、電話、瓦斯、交通、電話、膳食等費用,為幾人之支出?其細目為何?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之。
五、釋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9月16日起至97年
9月1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六、說明對於聲請人之3位子女之扶養費、前妻贍養費每月共10,000元之依據與內容為何?並釋明聲請人之前妻需否負擔前開子女扶養費用?若否亦請說明原因。另請提出前開人等之戶籍謄本。
七、請釋明是否實際居住於戶籍地,若否,其原因為何?日後有無可能返回戶籍地居住?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