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從母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493號聲請人甲○○
號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從母姓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家事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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