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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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核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桃園縣龜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丙○○上列當事人聲請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原記載為「游像紀」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羅美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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