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智字第9號原告山田順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複代理人 謝孟馨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係專屬於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其專利權之智慧財產權益受侵害而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所生之民事訴訟事件,依首揭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之規定,本件係專屬於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自應由上開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