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89號聲請人丙○○
號24相對人乙○○
號24相對人甲○○
2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鄧紹華 」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謝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