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交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6號原告乙○○○被告丁○○兼法定代理人甲○○
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蘇琬能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