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О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業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審理庭中當庭宣示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梅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毓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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