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637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黃耀明
游郡如
被 告 李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捌仟捌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