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素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綵玲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15
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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