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救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救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謝依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御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 昱慶
相 對 人  尤竑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
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
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
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獲准,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高雄市苓雅區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為證,聲請人既經法扶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非顯無
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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