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台幣(下同)3,889,207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59,2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慶時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