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勞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勞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上字第15號上訴人 李秀鳳 訴訟代理人 林宏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嘉義市政府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104,640元【月薪25,872元×12月×10年=3,104,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789元、第三審裁判費47,683元,上訴人僅有繳交第一審裁判費3,525元、第三審裁判費6,495元,尚應補繳69,4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八一條、第四四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陳珍如法官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梅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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