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康熙帝國」DVD影音光碟參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亦為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分別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以98年度偵字第278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康熙帝國」盜版光碟片共3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2月30日以98年度偵字第278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康熙帝國」DVD影音光碟3片,係被告所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7862號偵查卷宗第5、6頁之警詢筆錄)。是前開扣案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均得予以沒收,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高平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