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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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三○號上訴人 李秀鳳 訴訟代理人 林宏政 律師被上訴人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勞上字第一五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關於上訴人請求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同年四月十五日止之薪資本息部分,上訴人已在原審減縮聲明,即僅請求被上訴人自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回復伊職務日之前一日止按月給付系爭薪資本息(見原審卷一一八頁背面至一一九頁、一三九頁背面),嗣對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就薪資部分聲明請求被上訴人自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回復伊職務日之前一日止按月給付系爭薪資本息,其中超過自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起按月給付系爭薪資本息部分之請求,即屬上訴第三審後擴張之聲明,此擴張之聲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陳國禎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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