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他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他字第9號
聲 請 人  黃秀卿
相 對 人  盧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原告黃秀卿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並聲請訴
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23日以105年度簡
抗字第42號裁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下同)65350元。本案訴訟業經本院以105年度
板簡字第1366號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嗣聲
請人雖提起上訴,惟已於106年10月18日撤回上訴在案。本
件訴訟既已終結,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
裁定確定並向聲請人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茲查本件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已如前述,爰依職權確定應向聲請人徵收之訴
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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