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24號
原 告 陳張素娥
被 告 陳明財
陳明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