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4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413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何明蕙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決(原處分:中監違字第裁60-GOH131935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何明蕙(下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於民國99年5月13日14時47分許,在臺中市○○路○段(距中清路1.04公里往西屯路方向)處,因「限速50公里,經檢定合格儀器測照,時速70公里,超速20公里(20以上未滿40)」違規,經臺中市警察局交通隊直屬第一分隊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逕行舉發。嗣受處分人未於應到案日期前到案,原處分機關遂於99年10月13日以中監違字第裁60-GOH131935號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下同)2,300元整,並依第63條第1項規定記違規點數1點,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等語。
二、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未收到罰單及照片,未能確認事實,故無法接受裁罰;且舉發違規時間為國小上課時段,伊應不會出現在違規地點,爰此提出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43條第1項第2款情形外,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違反第40條規定者,並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逕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及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文。再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反本條例之行為,其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15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92條第3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15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2項、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稽此,交通違規處罰案件,於作成裁決之處分前,受處分人自應先受有舉發通知單之送達,始能知悉應到案日期,否則受處分人在無從知悉應到案日期之情況下,原處分機關即逕予裁決,自已侵害受處分人之陳述意見權,並剝奪受處分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之規定,享有於應到案日期前自行繳納較低罰鍰數額之利益,其裁決程序即屬不適法。
四、經查:本件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OH131935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所載受處分人應到案日期為「99年6月30日前」,然查上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原舉發機關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受處分人之戶籍地暨車籍地址即「臺中市北屯區國校巷39之1號」,因招領逾期遭郵局退回,原舉發機關乃再依上開地址重新送達,因未獲會晤受處分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而於99年7月9日寄存於臺中北屯(35支)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上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此有臺中市警察局99年11月12日中市警交字第0990087116號函、臺中市警察局交通隊送達證書、受處分人戶籍謄本及汽車車籍資料查詢結果各一紙附卷可證。綜上,則上開舉發通知單於99年7月9日合法送達於受處分人時,已逾越舉發通知單上所載之應到案日期,依前揭說明,顯均已侵害受處分人依法陳述意見之權利,及於應到案日期前自行繳納最低數額罰鍰之利益。原處分機關未查及此,遽認受處分人逾越應到案期限,逕為裁處罰鍰2,300元,即有未合。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均撤銷,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裁處。
五、據上論斷,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