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易緝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易緝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一九三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四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一年五月間,在台中市○○○街○○○號營建承攬前揭門牌之妻樓房屋(八一中工建字第七0一號)時,應注意建築物在施工中,鄰接其他建築物施工挖土工程時,對該鄰接建築物視需要作防護之措施,竟未為該必要之防護措施,貿然營造,致其工地鄰接之台中市○○○街○○○號乙○○所有房屋全棟牆壁、樑柱均發生龜裂,危及該戶屋主住戶及週遭附近往來行人之公共安全,造成公共危險。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違背建築技術成規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再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十六號、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三00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以被害人乙○○之指訴,及台中市北區調解委員會八十二年民調字第四八號調解書、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房屋現況鑑定報告書可證等情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有於前述時間施作該工程,致鄰接之告訴人所有房屋發生龜裂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違背建築技術成規之行為,辯稱:營建當時均依規定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發照,經審查合格後始動工,可能因挖掘地下室時誤挖鄰屋之擋土牆,才發生告訴人房屋龜裂之情形,且當時即已加以修補,事後因另由他人繼續承攬該工程,告訴人房屋再發生之龜裂應與其無涉,並無任何違背建築技術成規之行為等語。是依告訴人之指訴及前開調解書之記載觀之,僅足以認定被告確有因承攬工程之營造行為,導致告訴人所有房屋龜裂,惟仍須進一步審究其行為結果是否已達致生公共危險之程度,且被告此營造行為已違背建築技術成規,始應令被告負上開罪責。經查,公訴人所指關於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房屋現況鑑定報告書之內容,雖記載八十一年六月迄八月間,由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中市辦事處指派之建築師所會勘告訴人房屋龜裂現況,然此僅就鑑定標的物作建築物現況調查拍照存證,並未對施工誤挖或有否違背建築技術成規一事有何調查分析,有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中市辦事處八八年八月十二日台建師中市字第二二九號函文一份可參,尚難僅憑該現況鑑定報告即堪認被告之營造行為有公訴人所指訴違背建築技術成規,並致生公共危險者。其次,經本院囑託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中市辦事處委請 戴台津華俊遠 建築師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二十一日前往告訴人所有房屋鑑定結果,就有無違背建築技術成規部分,被告營造時有先行挖掘擋土柱,開挖後之擋土柱均在地界內,但挖掘範圍確在鄰地基礎下而有越界開挖情形,然越界施工受損戶提出異議請市府查報勒令停工,市府亦處理罰鍰在案,之後各層樓板進度勘驗均依規定申報、施工,市府核發使用執照前並經承造人與受損戶達成協議,從開工至完工領取使用執照均合乎規定,並無違背建築技術成規之情形;另就告訴人所有房屋龜裂是否致生公共危險之部分,地下室施工當時適逢雨季,地下室開挖完成後如不立刻施工,基礎、版、牆恐有土壤流失下陷,擋土柱破壞導致鄰防倒塌之危險,因此,營造商已趕工完成地下室部分,房屋受損之地下室牆壁龜裂浸水已改善完成,屋頂與鄰棟建物交接處亦有防水措施處理,九二一地震後內牆雖有龜裂,但綜觀本棟房屋自地下室基礎、結構柱、樑、版等主要構造並無破壞性之裂縫,安全尚無顧慮,應不致發生公共危險,有該鑑定報告書一份在卷可稽,均難認被告之營造行為有何違背建築技術成規;至於被告當時越界開挖所導致告訴人房屋龜裂之部分,被告縱使應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如前述,此既未達致生公共危險之程度,仍無從課被告以刑事上之公共危險罪責。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尚堪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本件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以示慎審。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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