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34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一五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於離婚後,因認告訴人與其他男子交往,未得適當舒解致情緒失控,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許,至告訴人位於臺中縣太平市○○路○段○○號之住處,以刀片割破為告訴人管有之衣櫥、彈簧床墊、沙發,並破壞梳妝台玻璃,復將告訴人管有之木椅丟至一樓地面,而均致令全部或一部不堪用等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柯雅惠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佳君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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