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簡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基簡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四色牌壹佰伍拾陸副及抽頭金新臺幣叁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並補充記載被告乙○意圖營利而提供賭博場所之始期為「民國95年1月4日」。
二、刑之酌科:㈠本院審酌被告不圖以正當手段獲取金錢,妄想以此不當方式
獲取財物,其觀念殊無足取,暨其所為敗壞社會風氣,惟慮及被告自95年1月4日起,提供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地點為賭博場所以後,旋於95年1月14日為警查獲,其犯罪所生危害尚非至重及其犯後坦承犯行、已表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次純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並已深表悔悟,經此科刑教訓,信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勵來茲,用啟自新。
㈢扣案之賭具即四色牌156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扣案之抽頭金3,000元,則屬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又扣案之監視器(含電視及鏡頭)1組,固屬被告在現場裝設以防杜員警臨檢之用,惟其性質,實與被告為供本案犯罪所使用之犯罪工具有間,核與本案並無直接關聯,是本院當無從本此聲請而為沒收之諭知,特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268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5年度偵字第503號被告乙○女6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387之2號居基隆市○○區○○路○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5年1月某日起至同年月14日20時40分許止,提供其承租之基隆市○○區○○路○號私有場所及賭具四色牌,以供特定人賭博財物,賭法為胡牌者可得新台幣(下同)250元,中花者再加50元,每付牌玩3次乙○即可抽頭100元。嗣警方於95年1月14日20時40分許,經乙○同意入屋搜索上址,當場查獲賭客 闕瑞宏曾林碧雲江阿秀陳秀蘭吳李卻廖麗花李中林姿妤張麗英林秀枝 、陳 劉寶桂楊玉李美足蘇西劉瑞玲陳李阿桃簡幼治 、游 楊素珠 等人,以每6人1組,在內賭玩四色牌,並扣得四色牌156付、抽頭金3000元、監視器(含電視及鏡頭)1組。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乙○之自白;(二)證人闕瑞宏、曾林碧雲、江阿秀、陳秀蘭、吳李卻、廖麗花、李中、林姿妤、張麗英、林秀枝、陳劉寶桂、楊玉、李美足、蘇西、劉瑞玲、陳李阿桃、簡幼治、 游楊素珠 等人之證述;(三)卷附之現場照片;(四)扣案之四色牌156付、抽頭金3000元、監視器(含電視及鏡頭)1組。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罪嫌。報告意旨認被告所涉係刑法第266條之罪,顯屬誤解。又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相近,構成要件行為相同,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請依連續犯論擬。末扣案之四色牌156付、監視器
(含電視及鏡頭)1組及抽頭金3000元,分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請依同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2月1日
書記官邱國雄附錄參考法條:
刑法第268條前段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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