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6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告 羅依真
羅聰吉
羅 傑
張美鈴
羅文妃
羅筱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八月十八日下午四
時○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必須釐清被告等人有無民
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規定之適用,故有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18日下午4時05分在
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