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1號
異議人即
債權人 陳建志
一、上列異議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妤品 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命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費用1,000元,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異議,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1號
異議人即
債權人 陳建志
一、上列異議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妤品 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命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費用1,000元,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異議,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