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湖小字第496號
原 告 詳盈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忠賢
被 告 劉育慈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496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9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年7月8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叁拾肆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
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王盈淳
法官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