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簡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簡字第113號
被   告  謝美芬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85
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0月6日送達上訴人,此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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