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64號原告安杏
高信 安高材 安高德 安蘭美 安蘭香 安鴻 安儀 楊智光 楊智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被告嘉義縣阿里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清良 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2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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