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50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豐承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年度偵字第三九九七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蕭豐承因涉有傷害罪嫌,經被害人 王美麗 提出告訴後,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書及告訴人提出之撤回告訴狀各一紙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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