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64號上訴人嘉義縣阿里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清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安杏 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79,513元(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金金額;見本院卷一第2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1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