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六四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侯學義~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元健有限公司 陳文郁土地銀行嘉興分行│九十二年六月五日│伍萬元│0000000││├─┼─────────┼─────────┼───────────┼────────┼────────┼──┤│2│陳文郁│土地銀行嘉興分行│九十二年三月五日│伍萬元│0000000││├─┼─────────┼─────────┼───────────┼────────┼────────┼──┤│3│陳文郁│土地銀行嘉興分行│九十二年五月五日│伍萬元│0000000││├─┼─────────┼─────────┼───────────┼────────┼────────┼──┤│4│文健有限公司陳文郁│土地銀行嘉興分行│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壹拾柒萬元│0000000││├─┼─────────┼─────────┼───────────┼────────┼────────┼──┤│5│文健有限公司陳文郁│土地銀行嘉興分行│九十二年四月五日│伍萬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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