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七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相對人春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住嘉義縣○○鄉○○○○○路兼法定代理人林𡍼虱相對人丙○○○
己○○庚○○○乙○○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拾叁萬陸仟伍佰壹拾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字第二二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馮澤文~F0~T40┌──────────────────────────┬─────────────┐│附表一: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考│├──┼─────────┼─────────────┼─────────────┤│一│第一審裁判費│四十三萬四千八百七十一元│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收據。│├──┼─────────┼─────────────┼─────────────┤│二│送達郵票費│一千六百三十九元│原繳納三千零二元(含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六三號更正判決│││││案),嗣退還一千三百六十三│││││元。│├──┴─────────┴─────────────┴─────────────┤│合計為:新台幣四十三萬六千五百十元(均由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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