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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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23號上訴人 王錦笛 (即 立昇板 模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學岡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2,7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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