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秩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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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北秩字第5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林紘毅
戴家祥
鄭福全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3年8月4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紘毅、戴家祥、鄭福全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103年7月21日8時26分。
(2)地點:臺北市○○區○○路○○號。
(3)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於警訊之自白。
(2)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參與鬥毆之證述。
(3)經警察當場查獲。
(4)市警局監視影像1片及蒐證影像擷錄照片2頁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朱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