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餘建 等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抵押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79,36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