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3年度東小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東小字第12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弼
       姜厚銓
被   告  陳勝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玖仟伍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前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70,100元
,惟未依約攤還本息,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等語,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
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
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五、本件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趙彥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憶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