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建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建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家禎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
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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