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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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766號

聲請人 蔡人舉

訴訟代理人 張靜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胡厚飛 等間請求確認專利權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766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向法院聲請更正裁定,須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裁定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所謂顯然錯誤,係指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不符者而言,倘裁定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766號裁定,聲請更正。惟本院上開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聲請人對之聲請更正,非有理由,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4年12月4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周舒雁

法官吳美蒼

法官陳容正

法官陳婷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詩璿

中  華  民  國114年12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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