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94號原告 吳玉如 被告 張晉碩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7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2月02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瑾雯法官李冠儀法官蔡凌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2月02日書記官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