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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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94號

原告 吳玉如

被告 張晉碩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7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0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瑾雯

法官李冠儀

法官蔡凌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02日

書記官林品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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