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35號

原告捷勝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台灣房屋安康一區店)

法定代理人 徐碩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汶昇 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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