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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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07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育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高培馨